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债务案例  >  预扣利息导致多付利息,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预扣利息导致多付利息,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预扣利息导致多付利息,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于某称:于某与苟某原系朋友。2013年7月30日,于某以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向苟某协商借款事宜,经协议一致后,于某向苟某、王某借款200000元,借款当日被扣除利息10000元,故实际于某向苟某、王某借款为190000元。2013年8月28日、2013年8月29日,于某分两次共五笔向苟某还本付息200000元。于某实际向苟某借款190000元,在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10000元,超过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的金额6580元应属不当得利,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法院判决:应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

法院认为,于某与苟某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和2013年11月14日发生两次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对于某与苟某发生了本案涉及的两次民间借贷行为予以确认。针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因本案系因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而产生的争议,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的转款性质以及借款主体?

首先,关于于某在两次借款当日分别向王某帐户转款的10000元和4000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对上述两笔款项,因苟某和王某对上述两笔转款的性质无法自圆其说。因此,于某在两次借款当日分别向王某帐户转款的10000元和40000元应从其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其次,关于与于某形成借贷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苟某还是苟某和王某,以及王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问题。于某借第一笔借款200000元时,虽然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出借人不明,于某借第二笔借款500000元时则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两笔借款的转款人均为苟某,最后也是由苟某向于某出具的收条,因此应当认定是苟某与于某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王某并未与于某形成借贷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向于某返还多收利息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预扣利息导致多付利息,能否构成不当得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经济领域的案件,需要律师拥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才能够实现当事人损失最小化。因此,专业是对律师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债务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债务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债务纠纷案例,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案例,民间借贷案例,公司、个人债务案例,债权债务转让案例,侵权赔偿案例,担保、抵押、质押等案例。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