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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问题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称之为“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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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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