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权利有哪些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害,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追索。
二.公司债权人权利怎么进行保护
近年来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不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已为负值,可以说技术上已经破产。但这些公司一旦流动性发生危机,破产风险则会随时而至。而随着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民安证券、五洲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以及近期昆仑证券纷纷倒下,证监会处置风险证券公司的步伐也明显加快。
目前,在沪深两市登记的投资者已有数千万。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一步造成投资者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公司破产更是前所未有的特殊工作,故在破产中如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尤其在当前有十数家证券公司正在或即将进入破产的特殊时期,这样的研究更是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