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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10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的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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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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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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