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二.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
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有: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 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