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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亦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虽然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于自己的清偿,而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强制执行程序。这是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我国《合同法》草案第四稿五十条2款曾做了规定,正式颁布的《合同法》却没有明确,而《合同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却远远地偏离了传统的代位权原理。该条规定关涉到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平等原则等原理和制度。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①代位权行使后,财产权利不再归属于债务人而归属于债权人。②代位权行使后,应返还的财产不再作为所有债权人的一般担保。③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就返还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三点是从法律上肯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这点日本判例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法国民法包括多数国家否认行使债权保全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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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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