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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第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一般说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债权人身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也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法律既然规定了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话,其前提是不仅必须掌握自己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数额多少,同时,还必须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等。这些情况都直接决定着撤销权的诉讼结果。这一点在诉讼上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来说难以做到。

其次,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假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首先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诉讼。

最后,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理论前提是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持“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观点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仅以自己的债权行使,那么其他债权人都来参与分配,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得有限,无法达到其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观点是以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为理论前提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前提,是导致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根本原因。

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理论前提,演绎出了难以运作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结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设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范围的问题上脱离了司法实际,没有在程序法层面进行更深入地探讨,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得出的在实践上不可操作的结论。

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广泛接受,撤销权制度的确立,也同样如此。相反,某个法律制度即使在理论上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若在实践中无法应用,也就毫无价值可言;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5、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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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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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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