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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有哪些,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此文章帮助了50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债权有哪些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包括: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分配开始后向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

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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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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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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