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效力
在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中,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也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存续期间的借条效力问题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二.夫妻婚内借条存在的问题
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问题在于: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财产,从而使其有权出借给另一方。
第二、对于借款的使用是否会使这种特殊的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
第三、对用借条确定的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借条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