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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有哪些类型,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05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因管理有哪些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分类。但在理论上,常常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及不真正无因管理。严格来说,不真正无因管理并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因为两者具备共性,故此分类有其意义。两者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条件,即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主观上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而为其管理事务。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则欠缺主观条件,只具备客观条件。据此,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管理人与受益人无法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幻想管理。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进行管理,这种情况,在效果中其实是基于自身认识错误而产生的,相当于管理自己的事务。

2、误信管理。顾名思义,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而进行管理,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欠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不法管理。这种情况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这里的不法体现在擅自管理他人事务,并将利益归为己有,对被管理人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里我们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指探讨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因为不真正无因管理本身欠缺要件,实质上不属于无因管理制度。因此,对于无因管理,其法律后果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窥见一斑。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以,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因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虽然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但是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阻却了违法性。

2、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其无因管理行为而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保管费用、维修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3、管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4、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

5、无因管理有转化为委任的可能性。管理人及时通知被管理人之后,如果被管理人拒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管理人应当停止管理;若被管理人同意管理人进行管理,此时无因管理转化为有因管理,如委托管理等。

以上便是关于无因管理有哪些类型,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等问题的简要介绍。无因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在维护私人空间权利和鼓励互帮互助中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顺畅运行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基于无因管理理论的多元性及实务中的复杂性,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棘手的问题,不妨请教从业经验的律师,让他们为您找到一种最佳的维权策略。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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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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