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二)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三)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民间,因此借款合同(借条)的内容就不是很规范。这类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限——还款时间约定上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这种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还款之日起计算至2年。如果在该期限内有中断情形的,则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在期限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则从中止原因消除时起继续计算。
另一种情形是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也就是说在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这类合同当事人往往容易进入一种误区就是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书写借据的日期(签约时间)算起,如果超过2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产生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对上述法律条款的不理解。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需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如果诉讼到法院均不受2年时效限制。而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承诺还款时间则产生时效中断的情形,从这个时间起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时效开始起算,债权人应把握好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免丧失胜诉权。
二、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避免
“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时,只要在使用时依照法律来规范,就可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青岛康达律师事务所董丕征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
民间借贷不能只简单地写个欠条就了事,内容一定要规范,要将借款数额及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写明确;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议,利息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其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果留有空格,极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使借款数额成百倍、千倍地增加,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搞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
另外,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要“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绝不能用君子协定、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还款时,要收回欠条,如果欠条没带在出借人身上,要让出借人写个收据,这样可以有备无患。
“虽然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贷是用于非法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因此,出借人在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了解好借款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