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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提前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前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

借款人在提前完成了用款活动以后,提前偿还借款,这有利于贷款人的资金回笼和流通,能够使其他人及时取得借款,更好地发挥借款的效用。因此,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行为,法律一直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在原借款合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第16条)合同法也秉承了这一思想,它在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只因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发生的纠纷很少。随着合同活动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银行按揭贷款活动的不断推广和普及,有关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会不断增多,发生的纠纷也相应会不断增多。

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处理有关提前偿还借款纠纷计算借款期限时,要坚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借款期限”的原则,对只有当事人对提前偿还借款的期限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才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利息;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款的利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208条规定是特别规定,它是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否则就不能适用此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进行计算。

二、提前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

对此间题,合同法第208条没有具体规定。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做法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与第208条的规定也不矛盾。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分为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属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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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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