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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与债的变更有什么不同,债的变更有哪些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物清偿与债的变更有什么不同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主体而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

代物清偿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以他种给付代替所负担的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即给付的形态或种类是有区别的。

而债的变更强调的是债的内容的改变。

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

另外,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

1、依债的变更,债权人以新取得的债权代替原债权,依代物清偿,债权人只是受领他种现实给付而代替原定给付;

2、债的变更中原债消灭后有新债产生,代物清偿则不会产生新债;

3、债的变更有使债权人债务人交替的可能,代物清偿中则不会发生。

4、债的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一致,新债务即告成立,原债务即随之消灭。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为有效,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合同履行后即成立代物清偿;

5、当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时,其目的究为代物清偿还是债的更改,应依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决定,意思表示不明时,原则上应确定为代物清偿,如此才合乎一般交易惯例,亦不至令债权人承担过多的风险。

二、债的变更有哪些情形

变更的主要情形有这样几种: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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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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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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