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担保责任?
(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
(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提供担保。这样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
(二)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
一般来讲,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接触进行判断,也可调查与被担保人有商业交往的人或熟人,全方面了解。被担保人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三)慎重考虑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
首先,应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不是充分,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指财产所有权为被担保人所有,且该财产没有抵押给他人。
其次,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被担保人是负债累累还是基本没有债务?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较多,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四)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被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可见,为他人担保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可以减少风险。按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写明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就视为一般保证。
以上便是关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以及如何降低其中的风险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在债的担保中,保证人责任是非常值得重视的。承担一般保证和承担连带保证的差别是很大的,这关系到担保人自身的利益。如果您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要格外注意这个细节。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清清楚楚告诉您,其中的差别,并为根据您的基本情况,您提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