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个人债务  >  婚姻继承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在实务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应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成;

2、债务是否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所负;

3、如为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负,则应考察夫妻双方有无就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约定即该约定是否为债权人明知;

4、如为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负,双方就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为债权人所明知的,应考察债务形成的原因及资金去向等以明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债务形成真伪难辨,法院对于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当谨慎,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依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方即债权人知晓上述约定的,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双方无上述约定或双方有约定但债务形成时债权人不知道上述约定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年时由夫妻共同偿还呢?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看,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的适用并不能排除《婚姻法》第41条之适用。依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满足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债务之条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还必须就所负债务的原因、过程、资金去向等作出详尽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则可能由于举证责任不到位而不被法院支持。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个人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离婚债务纠纷、夫妻债务纠纷以及在遗产继承债务中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权债务继承等法律问题的咨询与解答。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