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向一朋友借出100万,我们之间签的借款合同书约定了借款期限及不能如期支付的,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半年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我们之间签了“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债务人还款期限,但并不免除债务人原来的违约责任。等到了还款期限,他还是未能还款,在我多次催要时,他却狡辩称,签的借款合同书未约定利息,约定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出了银行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请问一下律师,他这样的说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利息既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也包括逾期利息。
借款期间的利息是指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您跟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应属于逾期利息的约定。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根据《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而双方约定的按千分之二计算逾期利息已超过此限度,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建议您具体当面咨询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