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所在的公司是搞建筑工程的,因资金紧张,公司以内部借款形式向一些职工筹资金,公司一方向我借了十几万,开具了借款收据,并口头承诺两个月内还本付息。两个月过去了,我向公司催款数次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公司一方却辩称是向不特定职工集资,而不属于借贷。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这样的情况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属于非法集资?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针对您所说的情况,公司以内部借款形式向不特定职工筹钱不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也不是非法向非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集资,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