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工期结束后,食品公司并未全额付款,拖欠近一年,后来我们再催要时,得知这家食品公司已经分立,我该向哪家公司索要债务。我想咨询了解一下,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纠纷该如何处理?
您好,针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食品公司分立前并没有和你公司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哪家公司偿还,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均应当对原食品公司分立前对你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债务。
至于分立后公司内部对于原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所作的约定,由于没有与你公司,即债权人进行协商,所以其内部的约定对你公司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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