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在09年6月,一个朋友需要钱急用,当时说好是3个月,月息10%(她自己说的,有借条,没有抵押)。三个月后我一直催收,他说资金困难,晚点还,直到今年2月才开始逐步归还本金,到现在都还有余款。我们在商量利息的时候,达不成一致,这种私人借款的利息怎么算,私人利息应该是多少?谢谢!
您好,对于私人借贷的利息,只能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
所谓的“驴打滚,利滚利”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款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