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跟他是在业务往来时认识的,后来我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后我们一起做生意,期间,由于生意上需要资金购进货物,他就像他朋友借了几万,他也没还上,他那朋友就起诉让我和他一起还债。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属于两人共同债务吗?谢谢!
您好,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针对您所说的情况,他欠的债若是为你们共同经营生意使用,应认定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形成的债务,所以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适用婚姻法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同居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