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遇到这样一件事,我(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我们约定债务人给付一定的定金作为债务担保,债务未如期偿还的定金不退,后来催款时,债务人却狡辩说写的是“订金”,不承担责任。请问一下律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在债务担保中能约定订金吗?谢谢!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欠款。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定金担保的,只能用“定金”,不能约定为“订金”。
在我国法律上,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为损害赔偿金;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