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个事儿,都是喝酒惹的祸,那天跟一哥们儿去喝酒,喝完回来的路上,哥们儿一债主来催债,说欠他两万,哥们说再缓两天,债主非得让明天还,那时我就说了一句:“我做担保他后天还,他还不上找我,我来还。”如今,那哥们儿消失了,现在他的债主找到我,非让我还,说我曾经口头担保的。请问律师,我这随便说的口头担保有效吗,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谢谢!
您好,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合同法》第十条对口头合同作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
当事人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
因此,您的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不用偿还债务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