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信用社的法人代表,一家酒厂向我们信用社借款80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约定以厂房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一家加油站对酒厂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约定:“若酒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加油站将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直到全部清偿为止。”如今,借款期限已到,酒厂未能如期清偿债务,找到加油站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时,加油站却以酒厂抵押厂房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一下律师,这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抵押,清偿债务时如何分配责任?
您好,对于本案中的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哪个优先受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物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着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针对您说的情况,酒厂虽然提供了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但并不意味着作为保证人的加油站就可以免责,加油站在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后不能全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加油站需负责清偿担保物权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但担保物价值等于或高于债权数额时,保证人的责任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