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一朋友为别人做债务担保,现在债务人跑了,债权人就拿着当初我这朋友签的担保协议,让我朋友(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可我朋友当初签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的,由我偿还。”这只是一般保证吧,请问一下律师,我朋友这担保是一般担保吗?和连带责任有关系吗?谢谢!
您好,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您朋友签的担保协议里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由我偿还。
”“不能清偿债务”即“不能履行债务”,可见,您朋友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您朋友的情况属于一般担保,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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