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父亲经常性腿疼,到我们乡镇上的一家诊所里诊治,那医生刚开始是让吃药,一段时间不见好转,又让输液,后来我父亲腿疼没治好,还烙下了肌肉萎缩症,这算不算医疗事故?请问一下律师,我要告这家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由谁举证,医疗损害责任法院会如何认定?
您好,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需证明与医院有医患合同关系并且在医治过程中受到损害即可,对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确定医疗损害的最关键证据就是鉴定结论,其实举证责任不论是医疗机构承担还是由患者承担,都需要做医疗事故或是医疗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