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办了一家私立学校,最近叔叔的朋友借外债好多钱,他想要叔叔的这个私立学校做担保,以学校做保证人。我对保证人也不是很清楚,但觉得这件事好像有点不对劲,学校可以做保证人吗?如果叔叔朋友与债主恶意串通,那么,恶意串通时保证责任可以免除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解答您的疑惑。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其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三类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这三类主体分别是: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结合您的情况,学校属于我国法律所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的范围,因此,学校是不可以做保证人的。
在实践中也时常存在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现象,这时候保证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您叔叔想以自己做保证人,只要符合条件,这是可以的。
当遇到恶意串通的情况时,建议您叔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毕竟保证金额通常不是一笔小数目,这关系着保证人的根本利益。
您有什么需要帮忙时,可以随时联系我,我十分将愿意为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