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2011年借给他人人民币500万元,在去年年底经过协商把我的债务人的债务人的一个鱼塘的经营权作为还款,经营权为10年,那么在去年就做了工商变更,那个债权人自己留了38.7的股份,但是我的股份的10年经营权的收益不够还清借款,那么今年通过了法律程序,我想把他的38.7的股份的收益也作为还款,为了合法化,我要求他办理股权转让,但他还有留15的股份,为了给他留点生活费,我答应给他留5的股份,经过几次调解不能达成共识,法官说债务人可以驳回我已经通过工商转让给我的股份,我想咨询一下,他们这样做合理吗?真的能把我已经得到的股权给要回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