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行使债权,我和于某共同委托于某的一个做律师的亲戚为共同代理律师(下称李律师),一起启诉A公司偿还借款,法院将我和于某两案并案处理,在最终判决前,经与A公司协商(法院有笔录资料)先以A公司现有产品一宗抵偿我2人部分债务。因A公司已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最终又以判决书形式将A公司所有生产机器设备一宗抵偿我2人部分债务,此案基本终结。 由于取得的A公司抵债产品和机器设备,法院未将实物在我和于某2人之间区分,但由于我们2人对A公司的债权金额基本相等,所以全部货物价值我2人约每人各半。按照法院要求,我们需将抵债产品拉出A公司厂外,经李律师介绍我和于某一块将A公司抵债产品运到B公司院内,我和于某口头约定择机共同处理。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双方各聘请人若干帮助装卸(有人证、雇用车司机及牌号),我与B公司货物点收人王某一同进行了货物点收,向其索要了货物清单复印件,但上面无经办人签名。因于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向王某领导索要收条,王某领导便按排王某向于某出具。王某当时认为我和于某是一家,不知所收货物所有权系我和于某2人所有,便向于某一人出具了货物代保管收条。 货物存放后不久,于某便自行到B公司处将货物的一部分拉出卖掉,按当时市场价格,处理货物价值约占全部货物价值的一半。待我到B公司取剩余货物,B公司以凭收条取货为由拒绝;我找于某要收条,于某推说无收条,我要求其给B公司说清也遭拒绝。 我又请李律师一同到B处,让李明确告之B公司所存货物由我和于某共有,李律师将我2人共同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的案件经过及法院判决结果向B公司做了全面介绍,但B始终坚持凭条取货。其后,我曾多次到B处协商均无果。现剩余货物仍露天堆放在B公司原地,因时隔2年多,其市场价值已低贱了许多。 自法院判决至今已逾两年,我如何才能追回我的抵债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