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一句话:“侵害身体不是指损害身体内部或者外部之组织的行为。”那么,一个朋友动了一个小手术,医生切割了他身体某个地方。那么,医生动手术是侵犯病人身体权吗?律师,您说怎样才算侵犯人身权呢?非常感谢您回答我的问题!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人身权方面的咨询。
医生动手术是否构成侵犯病人身体权,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问题。
其实,医生为病人实行手术,是为保全生命或身体的重要组织而作出的较小的牺牲,目的具有正当性,所以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一般不构成侵害病人身体权或健康权。
但是,如果医生实施手术的方法不当或实施手术过度,造成病人身体的损害,则构成侵害身体权。
如果损害了病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则构成侵害健康权。
例如,对女性公民实施阑尾切除手术而伤及生死系统,造成一定的损伤但未丧失生死机能,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所以,结合您的情况,对于你所说的医生动手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病人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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