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您好,我是山西人,在2011年5月份以借贷的形式贷给一个人120000元,当时他借钱是为了办一个家具厂,现在人已经不在本地了,一直联系不上,当时给我用一个房产证作抵押,可待他跑后,才查明房产证是假的,他在这期间还贷了别人的钱,不过大都是以房本作抵押,都没有进行公证登记,现在有一家已经上诉了,并想以家具厂来做财产保全,但还没有开庭,我手中只有他给的借条,上面有他和老婆的签字,现在,我该怎么做?我也要上诉吗?我还能以家具厂来财产保全吗?希望您能给我参考。急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