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2005年10月11日我与张某达成一份借款50万元的协议,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借款当日我将10万元利息直接扣除,仅给了张某40万元。现借款期限到期张某以该借款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还款,所以我想问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先扣除吗?借款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办?我还能不能要回欠款?麻烦您解答,谢谢。
您好: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您可通过诉讼解决。
本案中您与张某达成的借款协议虽部分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其他部分,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您可依法向张某主张合法的权益。
首先,根据《合同法》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故当您只能向张某主张4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本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则不予保护。
最后,当事人应在两年内向张某主张还款。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在诉讼期限内当事人不主张权利,则等于放弃了胜诉权。
希望您尽快解决。有需要,您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