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电脑及附属产品。去年某公司在我这里购买了十几台办公电脑,当时尚有大部分款项未付,经我多次催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打了欠条,表示年内付清。今年初我再去该公司讨要,该公司表示欠条不是公司债务而拒绝,所以我想问法定代表人写的欠条谁负责?我多次讨要欠款后,他还是不还怎么办?麻烦您解答。
您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代表行为,所谓代表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应由法人承担。
即便法定代表人现在已不在公司,其在任期间为公司事务代表公司给马先生出具欠条,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债务。
如果他不还,您可以出面协商或者找律师去洽谈,不行的话,建议您最好尽早诉讼。
免得错过好时机。有需要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