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2011年4月28日购买贵州紫云自治县民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2009年9月用全部股份作质押向贵州平坝大东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并在紫云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押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不能还款,2010年12月3日平坝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只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作价388000元执行给贵州平坝大东风典当有限公司,我在向大东风公司转让该公司时转让协议已说明平坝县人民法院将该公司执行给贵州平坝大东风典当有限公司以前的债权债务由贵州平坝大东风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但现有一债权人持2010年8月借款合同、借条起诉我公司,一审法院判现在的紫云自治县民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请问我应该不应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