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协议离婚于2012年7月,在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书言明无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各自处理。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女方还款5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年11月,借款人男方此时已下落不明。女方离婚时得到用女方名义公积金贷款按揭房产一套,还款记录均用女方工资有清单。首付款均有详细来源,未用男方一分钱。购房于2010年3月。该案如何处理?另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与婚姻法相冲突?无限扩大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否对婚姻中另一方不公平,如何保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女方举证未用于家庭从哪几个方面,具体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