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弟弟一起向一个朋友借了一笔钱,现在对方只向我一人主张,这合理吗?我觉得我们这个应该是属于共同之债的,在我国法律上,到底如何理解共同之债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应该如何理解共同之债”这个问题。
一、共同之债是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
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
二、共同之债的最大特点是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负有给付债权人一辆汽车的债务。
在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的全体,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
这是它和连带债权的区别。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
但是,共同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给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给付,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债务又没有区别。
三、有些国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规定了共同之债,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没有单独划出这种形式的多数人之债,而是合并在连带之债中。
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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