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我债务问题。一个月前我老婆因为娘家的需要跟外面借了几万元的债,当时根本没给我说。现在那个人要债要上门来了,请问这个是我们共同的债务还是她个人的债务?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您能证明这笔债务是你老婆的个人债务,或者当时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您就不用还这笔钱。
但是如果当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是你们夫妻的对外负债,那么您就应该共同偿还,至于其他的,只能跟自己老婆商议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来电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