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问您追偿权的行使。之前我跟我前妻离婚后,我一个人还了我们结婚的时候的全部债务,而我们离婚时是说的共同承担。那么我可不可以跟我前妻要回这笔钱?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夫妻债务分摊问题。
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一、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
如果所偿还的债务中有一部分是您的个人债务,那么只能由您个人偿还,您前妻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
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为此,夫妻一方代偿还共同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