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问您一个转让债权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已经商定把我的债权转让给我的弟弟。我觉得这种事情应该只需要通知那个债务人一下就可以了吧,不知道通知他的时候我还要注意些什么?
您好,很高性感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
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