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们单位前不久被其他单位申请破产了,现在子啊法院进行破产案件的诉讼审理,我想问一下,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等破产费用,该由谁承担呢?能否解释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等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吗”这个问题。
一、破产费用是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有三项: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1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没有关系。
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
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
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债权人作为出钱者,对出钱的数额却没有决定权,这明显不合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