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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执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咨询时间:2013-02-13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

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之前我的一个同事借了我几千块钱,现在已经过了还款期了,但是他还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所以我打算直接行使代位权,请问律师可以吗?还有代位权的对象包括了哪些啊?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债权人执行代位权的条件是:(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

(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

(5)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

(6)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

从有关法律来看,代位权的对象,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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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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