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我家里借了25万元,但是一直拖着不还,最近我才知道他把钱又借给一个公司了,公司没钱换他,导致我们家里也没法要回钱来。最近我听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行使代位权找公司要钱,究竟什么叫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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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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