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借钱不还的问题。是这样的,我现在是债主,跟我借钱的那个人本来应该两个月前就还我钱的,但是他到现在还不换。但是我知道别人还欠他钱,我想我应该可以代替他收取欠款。我想问一下,这么做的话,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由此可知,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
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
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