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一个代位权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了解到借款人不还钱的时候,我可以主张他拥有的到期债权,但是我想请问的是,我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是直接去找他的债务人说明情况吗,这样感觉很像诈骗。那我是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的上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