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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需要注意什么?

咨询时间:2013-02-17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

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的债务人现在已经不还我钱了,我觉得还没到最后一步,也不想走法律程序,太费时间了。我所知道的他名下还有两套房产,另外还有对外债权。我不可能卖了他的房子,那么我可以直接主张他的债权吗?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您所描述的问题其实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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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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