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债务人现在已经不还我钱了,我觉得还没到最后一步,也不想走法律程序,太费时间了。我所知道的他名下还有两套房产,另外还有对外债权。我不可能卖了他的房子,那么我可以直接主张他的债权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您所描述的问题其实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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