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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法律上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咨询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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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律师。现在我朋友在做一单外贸的单子,我作为担保人替他担保,并且我们还要签订担保合同。我想问一下,在我国法律上,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曾艳丽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法律上都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个问题。

一、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二、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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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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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丽律师
曾艳丽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经济类法律事务,从业十几年来,成功办理过上百起诉讼及法律服务案件。
成功办理过众多债权债务案件,是债务领域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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