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关于债的抵消。我欠我朋友7万元,我朋友欠我4万。在一个月前,我还了他5万元。我朋友说剩下的就用来抵消吧。我想问一下,这个抵消涉不涉及到抵消之前的利息?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债的关系溯及抵销权发生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效力,在解释上,抵销之效力溯及抵销权产生之时。
由于法定抵销使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溯及抵销权发生时消灭,因而法定抵销还可发生以下效果:
(一)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二)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
比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自5月2日起对于8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10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5月10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5月10日起,不再对8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
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