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朋友的公司经营不善,快倒闭了,但是他想申报破产债权,他就让我来向您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一些问题。请问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呢?还有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多久啊?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也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