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的时候,家里要盖房子,于是找到了乙方,我们和乙方签订合同后,给了乙方相应数额的资金,让他给我们盖房子。房子盖到一半,给乙方的资金已经超出了预定的数额,而且乙方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带着盖房资金逃走了。留下了没盖好的房子,事后觉得这口气总是咽不下去。说,我是该报案还是不该报案,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吗,要是去法院告的话,应该告乙方什么?
一、可供选择的两种诉讼方式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两种诉讼方式的诉讼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两种诉讼除了都要依据《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后适用《民法总则》)外,违约之诉还要依据《合同法》,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
三、两种不同的诉讼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不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也就是说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约之诉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请求,为什么呢?因为合同在订立之时,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违约可能会发生的后果。
即使说违约者他不履行合同,那么给守约方也不会造成心理上面的负担和损失。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主要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和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个恢复性的补偿。
侵权之诉,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里面。
因为侵权行为不单是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害,而且对受害人的心理也造成了一种创伤。
提起侵权之诉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而且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四、两种不同诉讼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可能不同。
因为违约人和侵权人有时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侵权人并不一定是违约人,违约人也不一定是侵权人,侵权诉讼只能对侵权人提出,违约诉讼只能向违约人(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
不同的承担责任对象,其履行能力也就不同,必然就牵涉到法院判决后能否履行的问题,也就是受害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切实实的补偿、赔偿和保护。
五、追究何种责任为好,第一点要看这种追究对自己受到损失的权利恢复能不能够到位,直白一点讲也就是看是否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第一点这是最重要的。
第二点要考虑追究对方责任时的时效期间。
追究对方责任的不同,那么它的期限也是不同的,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这个期限的长短与我的权利恢复的关系。
第三点应当考虑的是举证的难易程度。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指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两种诉讼都要围绕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两种诉讼需要的证据也就不同,举证的难易程度也就不同。
六、选择后可否变更诉讼方式。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既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主体和赔偿标准也可能不同,因此在起诉前究竟提起何种诉讼应慎之再慎,但事情总是在变化之中,若起诉后想变更诉讼的方式,是否可以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这一规定,变更诉讼的方式只能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
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能否再以另一种诉讼方式起诉呢?显然是不能的。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同一事件法院是法院不会重新受理,更不可能作出两份判决的;
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