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历史原因和法律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很多房屋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这就成了一些执法部门认定违章建筑的重要事实依据,从而实施强拆,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但就一些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事实,不是所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是违章建筑。实务中,有些执法行为就被法院认定违法行政,从而将违章建筑认定的权力进行了司法约束。
基本事实:
被告执法局向原告做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以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原告对执法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法。
原告的主张:
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该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原告所在地的房屋均没有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不能把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再者,在送达《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拆迁补偿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发放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并评估了原告的房屋价值,实际上是认可了原告房屋的合法性。因为,基于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的建筑为非法,拆迁补偿部门不可能进行调查认定。
其次,原告房屋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的,这是客观原因,不是原告的主管原因造成的。正确的执法方式是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不是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能为了拆迁而罔顾事实,错误认定。
法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本案中,有关部门已向原告发出了《搬迁改造预备通知》,搬迁改造相关部门作出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也在《产权调换评估价值一览表》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中记载了原告。
被告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背了公平、正当、合理性行政原则。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