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的性质
《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的土地,进一步明确了预审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在地方实践中,大多数预审报告是以用地预审意见书的形式外露的。
所以,用地预审实际上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预审意见只是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一个前置环节,其本身既不是批准行为,也不是最终决定,不会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不能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5月在《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研究意见》中指出: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被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现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规定,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属于复议诉讼受案范围,经研究,我们认为,可研报告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其效力没有外化及于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
所以,对可研报告批复,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